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陳林美慧

陳威宇陳香伊陳姚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被 告 陳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8,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