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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劉秀枝被 告 黃錦風

黃美雲黃盈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計算式:

18萬元×3=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