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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賴岳賢被 告 朱怡彬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及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所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而供擔保物即系爭4筆土地之總價額為54,000,000元(即買賣總價金),因系爭4筆土地價額高於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