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李宥萱即遠盛不動產企業社被 告 張淑滿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裁判費8,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兆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