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吳心諭即玥身心靈會館被 告 謝栩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1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