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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黃政昌被 告 黃建智

黃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嘉義縣○○○○0000○○區○○○○000號使用執照所套繪之建築基地,辦理有關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法定空地分割之申請。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客觀上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依原告主張及所提證物,亦無從認定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