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黃琬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琬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琬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8,496元【包含本金1,693,755元、利息14,193元及起訴前利息548元(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5日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1,0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