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凃志全被 告 黃文佳
黃仲宏黃榮貴黃仁煌李秀勤黃鐵之繼承人
黃勢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裁判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2,126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 號 土地 面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備註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02.1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6,400元 270分之183 877,055元 (計算式:202.19×6,400×183/270=877,055)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520.3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6,400元 270分之183 6,595,071元 (計算式:1,520.38×6,400×183/270=6,595,071) 合 計 7,472,125.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