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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蕭嘉文被 告 王康卉上列原告蕭嘉文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康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5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