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唐權承被 告 黃江鎮
黃江和陳坤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2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鎮○○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 1,300元/平方公尺 4,213平方公尺 1/4 1,369,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