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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鈷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敏琪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被 告 檜意森活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