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陽順駿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被 告 陽黃俊鴻
陽淑美
阿里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安達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里○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約400平方公尺之建物除去,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2,2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0,000元(計算式:2,200元×400平方公尺=88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