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黃思容被 告 羅語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