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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陳溪濱被 告 陳玉良

陳麗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良、陳麗雲間請求損害賠償(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00元【說明:本件系爭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註:原告起訴狀及民事撤銷贈與陳情書,誤載地號為○○○段0000-0000號)土地,面積44平方公尺。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5,900元/平方公尺。原告於114年2月24日贈與,並於114年3月12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的土地持分權利範圍為2分之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9,800元(計算式:44㎡×25,900元×1/2=56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