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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郭榮哲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郭碧素

郭美淑郭文菊郭笠頤郭修敏林祐生(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林姿吟(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林姿伶(即郭碧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1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3,106元/平方公尺 1,330平方公尺 1/7 2,490,14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