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興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奇興被 告 以及日日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禹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