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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郭淑渼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被 告 郭宜熏

郭秉昱郭軒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漢榮

徐彙婷被 告 郭旻竺

郭耀竣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4,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雯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0 52,870 1/3 2,291,033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414 2,000 1/3 276,000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39 1,000 1/3 513,000 4 嘉義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號) 依嘉義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現值173,600元(計算式:房屋現值520,800元×原告持分比率1/3=173,600元) 173,600 5 嘉義縣○○鄉○○○段○○○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000○000號) 依嘉義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現值121,200元(該現值已依原告持分比率1/3計算之數額) 121,200 合計 3,374,833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