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7號再審原告 邱秋霞訴訟代理人 王顯欽再審被告 羅丹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潔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30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4,3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思睿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