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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蕭慧津即宸展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被 告 蕭安舜即蕭文忠即玄興社藝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