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黃偉豪訴訟代理人 馮瀗皜律師
鄒耀德律師被 告 簡瑞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