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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蔡忠欣

蔡雅芳呂佳諭阮氏玉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 告 邱新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2,5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雯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移轉對象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蔡忠欣 面積100㎡×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3=350,000元 2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05.9㎡×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367/29997=52,143元 3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蔡雅芳 面積100㎡×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3=350,000元 4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05.9㎡×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367/29997=52,143元 5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呂佳諭 面積100㎡×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3=350,000元 6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05.9㎡×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367/29997=52,143元 7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阮氏玉桃 面積104㎡×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3=364,000元 8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05.9㎡×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367/29997=52,143元 合計 1,622,572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