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蔡忠欣
蔡雅芳呂佳諭阮氏玉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 告 邱新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邱新榮」記載,應更正為「邱新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