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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吳錦珠被 告 吳洛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499元,應繳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9,5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