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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李世超被 告 周清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等為坐落嘉義縣○○鄉○路○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系爭土地上有被告所有之同段2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000○00號,總面積41.96公尺)之殘存農舍地上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等語。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792元(計算式:41.96平方公尺×710元=29,79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