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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游家懿被 告 曾上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3,340,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1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