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曾陳竝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系爭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請求拆除地上建物之面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