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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林艷秋

居嘉義市○區○○○路00號(慈祐護理 之家)被 告 武翠柳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翠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的事項如下:

一、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載明:①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應載明請求判決命被告給付原告之數額,請求的數額必須要具體、明確,才能夠核定本件的裁判費之數額)。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的基礎;亦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據何一法律條文而為請求)。③本件請求的項目、金額;及起訴之原因事實(補充說明為何提起本件之訴訟)。

二、原告就上述提出之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並應同時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武翠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