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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琉璃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發被 告 陳慶輝即大世紀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輝即大世紀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

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