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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程培倫被 告 鄧琇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9,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87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號6樓1,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1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76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10000×應有部分1/2)+(系爭建物66.7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造價6,600元×段落等級120%×(1-每年折舊率1%×33年)×應有部分1/2)≒458,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