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陳彥凱被 告 呂俊雄
呂家發呂文正
呂文哲
呂坤謀呂坤達呂益彥
呂政隆呂建和呂國泰蔡鴻池呂宗緯呂佳璋呂甚一呂銘峰呂永賢呂永仁呂碧雲賴呂素珠
呂素貞呂松南呂松霖陳桂英呂俊明呂淑芬呂憲瑤呂國瑞呂宸達呂欣蓉楊明華
呂宗翰呂盈瑩
呂彥旭呂彥全
吳坤殷吳麗香吳麗玲吳麗韶
吳麗貞金保樑金保棠金保楨陳易南
吳呂碧絹陳呂月姍呂碧珍呂月梅呂寶月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3000分之448,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7,728元(計算式:面積1,794.9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元×448÷3000=85萬7,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