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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劉沛濬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6,697元【計算式:

醫療保險金4,848,000元+失能保險金774,000元+豁免保費之不當得利74,697元(即訴之聲明第2、3、4項之確認利益)=5,696,6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