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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就被告部分僅記載公同共有人待調查,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應繼分,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