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林桂香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律師被 告 游金
許金松
劉有順
陳樊鳳娥吳正義徐月華
黃宛微許紘焱許庭瑋許庭恩徐敏量
許凌瑄許茂纂許茂丕許茂典沈劉菊
蒲慶道高添喜李美鳳許明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裁判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51,5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土地 面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1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92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500元 10分之1 88,800元 (計算式:592×1,500×1/10=88,800) 2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22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500元 10分之1 198,300元 (計算式:1,322×1,500×1/10=198,300) 3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763.03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500元 10分之1 1,764,455元 (計算式:11,763.03×1,500×1/10=1,764,455,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2,051,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