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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侯素蘭被 告 唐榮昌

李淑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然系爭土地遭被告等所有地上物無權占用,占用面積為5.2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被告等因占用系爭土地而獲得不當得利即各新臺幣(下同)36,480元,為此,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等語。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7,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8,877元【計算式:(5.23×27,900)+36,480+36,480=218,8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