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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許嘉成被 告 楊朝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