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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黃彥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謝采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