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蕭廖淑妙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複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被 告 蕭昌斌
蕭素英蕭素霞蕭素琴蕭素珍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7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057元(計算式:面積3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900元÷7=1,379,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