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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8號再審聲請人 蔡永取再審相對人 潘偵哲

李玉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視為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