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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張旺順被 告 嘉義縣朴子巿雙溪口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侯再發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㈠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會員權存在;㈡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決議無效」;備位請求「㈠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會員權存在;㈡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決議應予撤銷」,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