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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吳曾秀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村即陳崇之繼承人、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104元【計算式:本金14,656元+起訴前利息1,448元=16,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的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陳報被告陳**(受贈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