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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何聿盈被 告 何晉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27.7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7.7之價額為準。而依原告主張,係與被告合資以總出資額共新臺幣(下同)1,752,000元購得系爭土地,則系爭土地百分之27.7之價值為485,304元(計算式:1,752,000元×27.7%)。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5,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