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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何○○被 告 劉○○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