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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被 告 陳石清

陳柏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314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㈠被告陳石清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柏儒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112年林地字第71800號收件,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而原告對被告陳石清所有之債權額為697,700元及利息,此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815號債權憑證可證;至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面積均如附表所示,並有上開土地之土地電傳資訊在卷可參,故上開土地價額為239,8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A) 公告現值(元/㎡)(B) 權利範圍(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嘉義縣○○鎮○○○○段000號 369.02 2800 1 4 258,314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