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黃建復
黃建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被 告 吳郡家
蔡雨瞳
林麗娟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