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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黃建復

黃建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被 告 吳郡家

蔡雨瞳

林麗娟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