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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凃錦鎂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被 告 凃彥伯

一、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4,884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2/10000 23 46,500 計算式:23×46,500×62/10000=6,631元 2 嘉義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2/10000 3,577 47,163 計算式:3,577×47,163×62/10000=1,045,953元 3 嘉義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號八樓2) 1/1 - - 115年房屋課稅現值472,300元 總計 1,524,884元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