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施志遠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毛金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2,71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