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訴訟代理人 林正旺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法定代理人 潘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8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