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洪憲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間請求解除套匯管制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協同辦理解除建築套匯管制,應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5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以陳報狀,補陳報被告周○○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以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應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