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張燁瑛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李佳盈律師薛如媛律師王子嘉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大天宮法定代理人 鄭明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558建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號)、562建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上開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558、562建號建物於115年課稅現值分別為148,200元、17,2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15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83,400元【計算式:(103×106,000)+148,200+17,200=11,083,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