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蔡忠孝 (即蔡武田之繼承人)
蔡明儒 (即蔡武田之繼承人)被 告 遲玉燕
蘇界百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3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